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作假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3-27
据中国政府网网站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3月2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深度贫困地区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切实做好搬迁群众安置。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停止拨付并扣减调剂资金。

  《办法》规定,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域统筹,精准扶贫。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调动各方力量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合作共赢。国家下达调剂任务,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各有关省(区、市)统筹组织本地区跨省域调剂有关工作,并做好与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协调。

  二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

  三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帮扶地区要把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帮扶责任。深度贫困地区要把握地域差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实施复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防止盲目推进。

  《办法》提出,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鼓励多买多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

  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将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下达有关省(区、市)。有关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将跨省域调入、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

  《办法》明确,帮扶省份要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扩张,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水平较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有不足的,可以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少量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用于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中心城区。

  国土资源部在核销各省(区、市)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时,对涉及的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以及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统筹解决。

  《办法》要求,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根据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上述标准。

  《办法》还要求,深度贫困地区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切实做好搬迁群众安置。

  帮扶省份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经批准的建新方案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进行建设。

  深度贫困地区实际拆旧复垦耕地面积和质量低于国家核定要求的,以及帮扶地区实际建新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超出国家核定要求的,应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满足国家核定要求。

  《办法》强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拆旧复垦农用地和耕地等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和实地抽查,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工作开展日常监测监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报告抄送财政部。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停止拨付并扣减调剂资金。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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